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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 2750E高 溫 測 定 法(四)

日期:2017-9-21 8:28:58  作者:   流量:


 3.2.7 電子記錄

3.2.7.1“電子記錄”是文本,圖形,數據,音頻,圖畫的的任意組合或是可以通過電腦系統創建,修改,維護,歸檔,檢索的其他數字形式的信息表達。當使用一個創建電子記錄的系統(爐子控制,記錄,監控和數據采集),且系統在2006年9月以后購買或電子記錄是在2015年(本次版本修訂以后3年)創建的,則應符合下列要求:

3.2.7.1.1該系統必須創建未檢測就不能改變的電子記錄。

3.2.7.1.2系統軟件和播放工具提供了一種檢查和編譯記錄數據的方式,但是不能提供任何改變原數據的方式。

3.2.7.1.3系統應提供生成的記錄準確,系統應有準確生成可讀的,電子形式的,適合檢查、總結和復制人完整的副本的能力。

3.2.7.1.3.1該系統應有提供記錄被審查過的證據的能力-如通過記錄電子審核,或用打印物理標記表明記錄被審查過的方法。

3.2.7.1.4該系統應該支持在整個記錄保存期數據能被保護、保留和精確檢索記錄。確保硬件和軟件在3.7規定的記錄保存期內正常運行。

3.2.7.1.5該系統應該提供方法(如:密碼)來限制個人授權文件的訪問。

3.3 熱處理設備 

3.3.1在圖1中定義的爐子分類是基于指定爐子類型,或者當沒有指定具體爐型時,爐子的類型應滿足被處理材料的材料規范中建立的溫度均勻性要求。 儀器類型由儀表所用的熱處理裝置的控制,記錄或表明所要求的溫度的水平定義。系統精度測試、爐溫均勻性測試的間隔,控制、監視和記錄儀器的校檢都基于爐子的組合類型和儀表類型。(見表3,6,,7,8,或9)

 爐子類型   爐溫均勻性范圍   (℉) (1) 爐溫均勻性范圍   (℃) (1)

1 ±5 ±3

2 ±10 ±6

3 ±15 ±8

4 ±20 ±10

5 ±25 ±14

6 ±50 ±28

(1)均勻度范圍要求是由正在處理材料的規范確定。

                     圖2-爐子類型均勻性范圍

3.3.2爐子儀器配置分類要求如圖3所列

                                                                          儀器類型

傳感器(S)的儀器類型要求                                        A     B     C     D     E

每個區域至少一個控制傳感器控制和顯示溫度                                 

每個控制區應有一個記錄儀表記錄控制偶溫度。另外,記錄

儀器要與同控制傳感器有相同護套和支架的二級傳感器相連。

且距離控制傳感器不超過0.38英寸(10mm)。

至少要在每個控制區域安置兩臺附加的記錄傳感器,以便

能最佳地顯示最近溫度均勻性檢測產生的最冷和最熱的溫

度。盡管大家都知道某些電爐的設計/負載配置可能會阻止

這些傳感器精確地安置在最冷和最熱的位置,但是應盡可

能地按實際情況安置這些傳感器。這些記錄位置時間長了

可能會發生改變。可參照 3.5.18 要求重新安置。

多區域爐子的每個裝載區至少一個記錄負載傳感器,空載區(即沒有

材料放置和侵入的地方)不需要負載傳感器,然而,必須在爐子的裝

載記錄上做標記標出該區域為完全空載。

圖3-儀器配置要求

3.3.3冷卻設備和制冷系統

3.3.3.1冷卻設備應有一個溫度控制器,這個溫度控制器要求不適用于液態氮、干冰和干冰與水混合物,所有的冷卻設備當有時間-溫度(最小或最大)要求時,需要有一個溫度記錄儀器。以上要求不適用于材料在環境溫度中的運輸過程。

3.3.3.2 用于熱處理淬火系統,包括淬火介質溫度要求(最小,最大或兩者)應配備一個記錄儀器。現有的于2005年9月以前安裝的不要求記錄儀,直到本版本修訂發布后3年。

3.3.4 附加傳感器

在任何控制區,對附加的記錄或負載電偶沒有限制,但是他們的使用必須有控制操作說明書。

3.3.5 在需要的時候(儀器類型A和C–見圖3),高溫和低溫傳感器,可以插入在散熱片(見2.2.24),當TUS用到類似配置的散熱片時,位于控制區域的高溫和低溫位置是根據最新的TUS測試。

3.3.6

 在小于或等于225立方英尺(6.4平方米)的多區域真空爐的真空有效區內有A型、B型或C型的儀表監控,

.不管真空爐內控制偶和其他儀器的數量,為確定高溫和低溫記錄偶位置及負載偶的數量,將爐子工作的真空區域當做一個單獨的區域是被允許的。.最低的傳感器要求見圖4所示,每個爐子有效區必須有超溫保護裝置。

3.3.6.1 大于225立方英尺(6.4平方米)的真空爐可以以同樣的方式將爐子分割成不大于225立方英尺(6.4平方米)的有效區,每個這種有效區應包括表4所列的每個單獨區域要求的所有的傳感器。

  最低數量要求

   儀表類型                  高溫T/C               低溫 T/C                    負載T/C

A                            1                     1                            1

B                            N/A                 N/A                           1

C                            1                      1                           N/A

                            圖4-每個區域最少傳感器要求    


3.4 系統精度測試 (SATs)

SAT(2.2.62)是用儀器/導線/傳感器的現場讀數值與校準測試儀器/導線/傳感器的讀數值來確定測量溫度偏差是否符合要求,執行SAT是為了確保每個控制區的爐子控制和記錄系統的精度。

3.4.1 SATs應在對產品進行熱處理的熱處理設備的每個控制區的溫度控制和記錄系統中進行測試,系統精度測試 (SATs)也可在符合A、B、C型儀表配置的附加系統中進行。

3.4.1.1 系統精度測試 (SATs)現場測試儀器應滿足表3的要求,測試傳感器應滿足表1的要求。

3.4.2系統精度測試 (SATs)的首次測試和周期性測試應滿足表6、表7和3.4.5

3.4.2.1 在任何可能影響系統精度的維護后均需要進行系統進度測試,比如更換傳感器,更換控制、模擬和記錄儀器,或做過任何調整后的控制、模擬、記錄儀器的重新校檢。質量保證部門應裁決在特定維修之后是否需要進行新的SAT。

3.4.2.2 An SAT 不需要僅有超溫保護功能的溫度傳感器,如果超溫保護傳感器用于SAT間隔延長的附加模擬傳感器,或A、C(圖3)型的高溫傳感器,要求進行系統精度測試。

3.4.2.3 不用于產品熱處理驗收部分的傳感器不需要SAT測試。

3.4.2.4 如果不在表6、7要求的間隔期內進行系統精度測試 (SATs),該設備應該移除不在使用,爐子第一次使用或重新使用均需要進行系統精度測試 (SATs)。

3.4.3系統精度測試 (SATs)間隔由設備類型和儀器配置決定,SAT 執行的頻率基于設備類別和儀器類型。如果預防性保養計劃(見 8.2.35)是有效的,那么執行的頻率可以可以按照表6、7的最大允許要求執行(例如每周改成雙周,雙周改成每月等),在任一以下條件下表 6 或表 7 是允許的:

3.4.3.1 每個控制區的2支傳感器類型是B,N,R或S型。

3.4.3.2 每周的讀數顯示了在每個控制區域,控制傳感器和另外一個附加監視或記錄傳感器之間的關系。在最后一次溫度均勻性檢測的時候,該讀數仍舊在他們關系的 2℉(1℃)之內。

萬一讀數超出了該范圍,SAT的測試間隔應恢復到正常測試間隔(不在是最大允許間隔),

直到下次爐溫均勻性測試。

3.4.4對SAT可以使用3種方法的任何一種來完成

3.4.4.1按照3.4.5的要求執行系統精度測試 (SATs)

3.4.4.2系統精度測試 (SATs)的替代程序定義在3.4.6中。

3.4.4.3系統精度測試 (SATs)豁免程序,如3.4.7中所述

3.4.5系統精度測試 (SATs)程序

3.4.5.1 在生產中,指示和/或記錄傳感器測試顯示的測試溫度,帶有的補償或校正因子,在任何工作溫度,應與校正溫度指示該測試傳感器在相比。應與測試儀器上顯示的傳感器溫度進行對比。3.4.5.2 SAT傳感器的端頭(測量端)應盡可能接近控制、監視和記錄傳感器的端頭的實際端頭(測量端),兩端頭的距離不應超過3英寸(76mm)。隨后的SAT測試所用的測試電偶,應與初次測試時插在相同的位置和深度,SAT傳感器可能是臨時插入進行測試或可能是一個常駐測試傳感器,根據局限性3.4.5.2.1

3.4.5.2.1 常駐熱電偶的使用受以下條件限制。

3.4.5.2.1.1固定 SAT 熱電偶僅限于在溫度超過 500℉(260℃)時的 N,R 或 S型電偶,并

且當暴露在溫度高于 1000 ℉(538℃)時應為非消耗型的。

3.4.5.2.1.2常駐的SAT傳感器類型應是不同于測試電偶,附加的限制適用于各類R和S(圖5)。

                       爐內控制監視或記錄傳感器

常駐SAT傳感器           B     R     S      N       其他所有傳感器類型

       B             No   Yes    Yes     Yes          Yes

           R             Yes   No    No     Yes           Yes

S             Yes   No    No     Yes           Yes

N             Yes   Yes   Yes     No            Yes


圖5 –在溫度高于500 °F (260 °C)時常駐SAT傳感器和測試傳感器的允許組合

3.4.5.3 系統精度測試誤差

測試爐子的傳感器讀數(傳感器、引線和儀器)與測試系統的正確讀數(使用了測試電偶和測試儀器的修正系數以后)之間的差異應被記錄為系統精度測試差異。應使用適用的修正系數。

3.4.5.3.1 在日常的熱處理生產中,爐子的儀器、傳感器溫度應與SAT測試的儀器、傳感器溫度進行比較并做記錄。一定的修正系數,如果在生產過程中熱處理貫徹應用按照文件的程序,可代數應用到系統中進行測試。

在常規的熱處理生產中,可以結合使用修正因子的例子(圖6)

包括:

無論在初始校準報告中,或者重新校準報告中(不論是在實驗室或現場進行校準)列出傳感器校正因子。只有最近的傳感器校正因子可能被應用。

控制或記錄儀器的修正系數應在最近的校檢報告中列出。

控制或記錄儀的內部偏移完全糾正偏斜使溫度均勻分布。

先前記錄指定了控制儀器偏移,以糾正SAT的偏差,如果這個偏移是在故意手動控制設定值(例如偏移的形式,如果所需的設定點為1000°F時,設置控制儀集點在1003°F)。這不應被納入修正因素包括:

.對控制或記錄儀應用以前的內部調整或偏移值以糾正SAT差異。

這些內部調整或偏移值已經反映在顯示或記錄溫度上,不得使用兩次

手動施加偏移到已完全糾正偏移溫度的指定的生產熱處理控制儀表。這些手動偏移對一個SAT的進行或SAT差異的計算沒有影響。

示例 :

例1:在最后的TUS或SAT測試中沒有用偏移值和對使用儀器或傳感器沒有使用校正因子。

例2:在最后TUS和SAT測試中沒有用偏移值,在生產過程中,儀器和傳感器校檢的修正系數由操作人員手動添加。

例3:TUS和先前SAT測試沒有用到偏移值,儀器和傳感器校檢的修正系數要編程到控制或記錄儀器-“修正”讀數應用于產品生產。

例4:先前的SAT測試沒有偏移值,但是儀器、傳感器的修正系數和最后一次TUS測試的偏移值編程到控制和記錄儀器。-該修正讀數用于生產中。在這個例子中,最后的TUS測試顯示爐溫與控制偶相比為+ 2度(暖),所以+2度的偏移被編程到控制儀表使得控制器顯示工作區的溫度。

例5:在先前的SAT測試有-1.5的偏移值,并編程到儀器,儀器和先前傳感器校檢沒有用到偏移值,儀器和傳感器校檢的修正系數要編程到控制或記錄儀器-該修正讀數用于生產中。在這個例子中,最后的TUS測試顯示爐溫與控制偶相比為+ 4度(暖),所以+4度的偏移被編程到控制儀表使得控制器顯示工作區的溫度。請注意,所得的計算顯示與SAT有一個-5度的差異。

確定先前是否將內部控制或記錄和傳感器在操作中進行手動調節,或者編程到被測試的控制或記錄儀器。

實例 1 2 3 4 5

實例狀態

用于最后一次TUS測試的補償 編入+2°補償量 編入+4°補償量

用于最后一次SAT測試的補償 編入儀器-1.5

生產中應到的儀器修正因子(Binst) 手動 (Binst)

編入儀器 (Binst)

編入儀器 (Binst)

編入儀器

生產中應到的傳感器修正因子(Btc) 手動 (Btc)

編入儀器 (Btc)

編入儀器 (Btc)

編入儀器

顯示儀器(A) 1500° 1011° 2225° 1502° 2104°

儀器校檢的手動修正因子(Binst) +3° N/A N/A N/A

熱電偶的手動修正系數(Btc) -1° N/A N/A N/A

源于控制或記錄儀器TUS補償的修正系數(Btus) -2° -4°

A+Binst+Btc+Btus=控制或記錄儀器的修正溫度 1500° 1013° 2225° 1500° 2100°

測試儀器讀數(未經修正的)(D) 1505.0° 1013.3° 2220.0° 1505.0° 2106°

測試熱電偶的修正系數(E) -1.0° -1.0° -1.0° -1.0° -1.4°

測試儀器的修正系數(F) +0.2° +0.2° +0.2° +0.2° +0.4°

(D)+(E)+(F)=真正的測試溫度(G) 1504.2° 1012.5° 2219.2° 1504.2° 2105.0°

SAT差異=(C)-(G) -4.2° -0.5° +5.8° -4.2° -5.0°

圖6-SAT校檢實例

3.4.5.4 如果SAT的差異(包括控制或記錄儀在表6或7允許任何的調整之前)超過表6或7對爐子級別和被測試儀器儀表類規定的允許差。在額外的熱加工前,應對故障進行記錄,對引起故障的進行原因分析,及采取糾正措施。第4.2段應適用

3.4.5.5如果SAT測試差異超過表6或7(如適用)的限制,應采取糾正措施,糾正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項:

3.4.5.5.1更換超差的傳感器和/或引線。

3.4.5.5.2重新校準超差的儀器。

3.4.5.5.3 如果原因是,全部或部分,是由于被檢測傳感器的記錄位置移動的結果,傳感器應返回到它的記錄位置和重新進行SAT測試。

3.4.5.6 控制或記錄儀器校準調節是在表6或7的允許最大調整限制范圍進行。這種調整在整個工作溫度范圍內的效果進行評價。第4.2段應適用。

3.4.5.7 完成糾正措施以后,在任何熱加工處理之前,需要按照3.4.5的要求重新進行SAT測試。

3.4.6 備用的SAT流程

對于僅使用一次(一次使用)或多次使用的傳感器在短于適用SAT間隔的間隔時間內更換,定義的一個操作程序其中:

3.4.6.1從傳感器的連接點(這包括連接器、引線和儀器的校檢)開始,滿足表3要求的控制、記錄和監視儀器的常規校檢應符合3.2.5的要求,并且:

3.4.6.1.1為傳感器建立適當的校檢范圍,傳感器與儀器/引線和連接器的校檢相結合,若適用,要滿足表6、7的SAT測試要求,或者

3.4.6.1.2使用手動或通過編程應用適當的校正因子,所允許的表1中的校準限制,適當的。使用表1校檢范圍允許的、適于手動或通過編程的合適的校正因子,以便使記錄,監控或控制儀器中使用的數據滿足表6或7的SAT的要求,若適用。

3.4.7 SAT的豁免

當滿足3.4.7.1到3.4.7.6的所有要求時,對SAT的要求可以免除。

3.4.7.1除了所需的A到D的儀器,通常每個控制區至少兩個記錄負荷傳感器,一個監測和一個控制。

3.4.7.1.1在儀器類型A和B的情況下,將有一個額外的負荷傳感器。

3.4.7.1.2對控制器的設定點進行手動調整,根據觀察到的負載傳感器的讀數提供可接受的控制。控制負載傳感器,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物理連接到加熱爐控制器。

3.4.7.2 用于控制的負載傳感器需滿足3.1.4.2,用于監視的負載傳感器需滿足3.1.5.

3.4.7.3 所有的貴金屬負載熱電偶應為非易耗型,在使用時可以被替換或季度性的重新校檢。

3.4.7.4 所有的廉金屬控制和記錄熱電偶使用時應每年進行替換。

3.4.7.5所有的廉金屬控制和記錄熱電偶使用時應每2年進行替換。

3.4.7.6 負載傳感器任何時候的重新校檢和替換至少每周進行一次觀察,和記錄,揭示他們的讀數與控制、監視和記錄傳感器之間的不可解釋的差異。

每周讀數還必須證明控制傳感器和一個額外的監測傳感器之間的關系,在最近的一次溫度均勻性測量關系保持在2 °F(1°C)之內,

3.4.8記錄

3.4.8.1每支傳感器的系統精度測試報告應包括:

a. Identification of the sensor being tested 被測試傳感器的編號

b.Identification of the test sensor測試傳感器編號

c.Identification of the test instrument 測試儀器編號

d.Date and time of day of the test測試日期及時間

e.Set point of the furnace during test測試時爐子的設定點溫度

f.Observed furnace instrument reading 觀察到的爐子儀表讀數

g.Observed test instrument reading觀察到測試儀表讀數

h.Test sensor and test instrument correction factors測試傳感器和測試儀表的修正系數

i.Corrected test instrument reading 修正的測試儀表讀數

j.Calculated system accuracy difference計算系統精度差異

k.Indication of test acceptance or failure 測試成功或失敗的指示

l.Identification of technician performing the test執行測試的技術編號

m. SAT company (if not performed in-house)測試單位(如果不是自家測試的)

n.Signature of the calibration company (if not performed in-house)測試公司的簽名(如果不是自家測試的)

o.Quality Organization approval.質量部門的批準

3.5 爐溫均勻性測試 (TUS)

3.5.1應進行一個初始的TUS測試來測量溫度均勻性和建立可接受的工作區和合格的操作溫度范圍(的)。周期性的TUS應按照表8或表9所示的間隔進行。

3.5.2多個合格的操作溫度范圍

一臺爐子可能有多個合格的操作溫度范圍。比如,一臺爐子可能在±10 °F 從 600 到1000 °F (±6 °C 從 315 到 540 °C) 和±25 °F 從 1000 到1800 °F (±14 °C from 540 到980 °C)溫度段使用.  這臺爐子包括了2個獨立的合格操作溫度范圍。一臺爐子在 1000 °F滿足±10 °F 自然在 1000 °F也能滿足 ±25 °F ,因此不需要該溫度下進行重復測試。

3.5.3爐子的改造

在爐子進行過任何可能影響爐溫均勻性的改造或調整后,需要進行一次原始的TUS測試,如原始的TUS測試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內容:

a.提高最大的合格操作溫度或降低最低合格操作溫度。

b.燃燒器尺寸,數量,類型和位置變化

c.加熱元件的數量,類型和位置變化

d. 氣流模式/速度的變化(擋板的位置,風扇轉速,風扇數量,等)

e.耐火材料厚度的變化

f.具有不同的熱性能的新型耐火材料

g.真空爐加熱區設計或材料的變化

h.控制傳感器位置的變化

i. 燃燒壓力設置與原來的設置相比的改變。

j. 爐膛壓力設定變化(阻尼器系統)與原來的設置相比。

k. 溫度控制儀/程序的變化

1.比例高低/開關

2. 控制器型號或類型的變化

3. PLC程序的變化對加熱爐控制方案

4. 調諧常數、參數、變阻器的調整

l. 工作區體積增大覆蓋了以前沒有測試的區域

m. 工作區位置的改變覆蓋了以前沒有測試的區域。

所有爐子的改造應該被記錄,質量保證部門應裁決在爐子重新使用之前,是否需要根據爐子的改造和特定的爐體結構進行一次原始的TUS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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